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质监罚字〔2018〕010号
发布日期:2018-06-08信息来源:市质监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湘株)质监罚字〔2018〕010号
当事人:株洲市恒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11588983115Y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蒋* 性别:女
地址(住址): 株洲市天元区 电话:0731-282024**
违法事实:2018年3月23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株洲市恒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现场有已到期未压的混凝土试块,经调查确认株洲市恒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未经检验,伪造混凝土试块检验结果,对外出具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2018-05B-05679、2018-05B-05757、2018-05B-05758、2018-05B-05581、2018-05B-05588。
主要证据: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调查笔录、送检委托书、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报告、结构检测报告、营业执照、资质认定证书、身份证等。
你(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对未检试块对应的结构部分进行回弹检测,其强度推定值均满足JGJ/T23-2011规范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以下减轻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
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43001502062050004457,开户行:株洲建行城南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湖南省 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 株洲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 天元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 章)
2018年5月1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副本送达当事人,正本行政部门存档
责任编辑:市质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