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质监罚字〔2018〕004号
发布日期:2018-06-08信息来源:市质监局
质 量技 术 监 督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株)质监罚字〔2018〕004号
当事人:言**(身份证号43021119770125****)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身份证 编号:4302111977012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性别:/ 职务:/
地址(住址): 荷塘区金山工业园安置小区16-1栋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在荷塘区金山工业园安置小区16-1栋使用的电梯超期未检。
主要证据: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身份证、现场照片、电梯监督检验报告(2016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报告表、案件线索移送单、检验意见通知书、电(扶)梯产品及工程合同、责令改正通知书、营业执照、电梯维保合同、电梯使用标志(2018年)申请减轻处罚的报告等。
你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同时经执法人员指正后积极整改,聘用了电梯维保单位,并报特检机构检验合格,具备法律规定减轻处罚的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元)。
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
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建行城南支行4300150206205000445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文书一式两份。副本送达当事人,正本行政部门存档。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湖南省 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 株洲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 内依法向 天元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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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22日
责任编辑:市质监局